| 大同市财政局关于统一使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其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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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7 10:10 文章来源:本地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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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晋财综[2008]61号)《关于统一使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其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财政部(财办综[2008]80号)文件要求,我省财政票据从今年开始统一使用财政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我市各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含公办医院、非营利性医院)领用的原套印山西省财政厅监制章的所有专用票据,于2009年6月底全部作废。从7月1日起启用新的财政票据。望有关单位及时前来市财政局办理领购新票手续,并于7月15日前按规定程序核销旧票。
联系电话:5196019 5196016 5196018
20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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